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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刚分开,价格专项检查紧随其后

 

关于开展北京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京发改[2017]327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燕山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

 

  为保障本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工作平稳顺利实施,检查督导本市医疗机构落实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药分开综合改革价格专项检查。

 

  一、检查的组织方式

 

  此次检查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统一部署。按照《北京市价格行政处罚管辖办法》的规定,市、区发展改革委根据管辖分工分别开展检查,市发展改革委将对部分区重点督查。

 

  二、检查对象和时间

 

  本次检查对象为市域内参加医药分开改革的医疗机构。

 

  检查时间为2017年3月23日至2017年10月31日。

 

  专项检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前期督导调研及政策解读培训(2017年3月23日至2017年4月7日)。进入医疗机构开展现场督导调研,了解政策执行准备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规范,严格禁止医疗机构出现提前执行新政策行为。

 

  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讲价格政策,组织开展提醒告诫及政策解读培训会,做到医疗机构人员培训全覆盖。各区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前期督导调研情况,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配合综合监管专项行动开展检查(2017年4月8日至2017年4月20日)。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市发展改革委选派检查人员参加市级医疗机构综合监管专项行动检查组,各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区卫生计生委做好综合监管工作。

 

  对医疗机构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发现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第三阶段,开展重点检查(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加大执法力度,针对医疗机构执行医药分开、435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及特需、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放开政策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对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报道和社会反映强烈的舆情热点,严格依法处理。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

 

  本次价格专项检查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北京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政策进行,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一)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的行为;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三)使用误导性价格标示诱骗患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服务数量或质量与价格不符、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指导价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本次检查是推动全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政策落实的重要举措,时间紧、范围广、任务重。

 

  各区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多措并举,准确把握价格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与相关部门同心协力,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依法行政,加大监管力度。坚持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完善政策、促进改革的执法理念,制定具体检查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主体责任。

 

  检查中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严肃查处借改革之机扰乱医药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二)提醒告诫,引导行业自律。注重关口前移,将检查与调查研究、检查与宣传政策、检查与整改规范相结合,做到价格提醒告诫及政策解读培训全覆盖,引导医疗机构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医疗行业良好价格秩序。

 

  (三)关注舆情,及时妥善应对。要密切关注舆情,充分利用12358价格监管平台,鼓励社会共同参与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

 

  坚持举报必查、查必有果的原则,快速、准确、高效解决群众合法诉求。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第一时间掌握情况,及时汇报,分析研判,妥善处置,避免激化社会矛盾。

 

  (四)联席联动,加强综合监管。要密切配合医改、卫生、人力社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建立横向沟通协调机制,形成综合监管合力。

 

  (五)定期报送,做好工作总结。各区要建立专项检查报告制度,在政策出台3周内实施检查情况日报制度(每日下午3点前报送),3周后至2月内实施检查情况周报制度(每周五下午3点前报送),2月后对突发问题实施及时报告制度。

 

  检查结束后,各区要将此次价格专项检查的主要做法、取得成绩、存在问题、政策建议和典型案例形成书面总结,于2017年11月15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22日         

 

  来源:北京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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