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黑龙江省龙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5号 |
| 法定代表人 |
申铉植 |
| 成立时间 |
1992-08-18 |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3000.000000万元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组织机构代码 |
12697106-4 |
| 经营范围 |
煤炭批发经营、重油电站设备、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及配件,自动化设备,技术人员培训及技术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国家禁止的项目除外,国营贸易管理或国家限制的项目取得授权或许可后方可经营)。 |
| 职工人数 |
25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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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 主要财务指标 |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12年度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4517.870000万元 |
611.030000万元 |
534.140000万元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245.060000万元 |
189.340000万元 |
5055.720000万元 |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2-10-31 |
57.700000万元 |
-865.020000万元 |
-865.020000万元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5683.050000万元 |
387.690000万元 |
5295.36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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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评估情况 |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11-12 |
| 评估基准日 |
2013-04-30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批复 |
| 项目 |
|
| 流动资产 |
| 3449.810000万元 |
3449.810000万元 |
|
| 长期投资 |
| 632.550000万元 |
637.920000万元 |
|
| 固定资产 |
| 2074.010000万元 |
2386.170000万元 |
|
| 资产总计 |
| 6156.370000万元 |
6473.900000万元 |
|
| 流动负债 |
|
| 长期负债 |
| 368.220000万元 |
368.220000万元 |
|
| 负债总计 |
| 382.990000万元 |
382.990000万元 |
|
| 净资产 |
| 5773.380000万元 |
6090.910000万元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 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 挂牌价格 |
6091.00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缴纳交易保证金1827.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项目挂牌期间只产生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递交保证金为准),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该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经过竞价方式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保证金直接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由联交所按规定返还。
2.如本项目以协议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如本项目以竞价方式成交,最终受让方应按竞价方案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前期支付的保证金转为价款的一部分)全额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意向受让方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注册并持续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以电力生产为主营业务,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5亿元人民币。(以公司营业执照为准)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举牌时提供本项目挂牌期间不低于挂牌价格的银行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举牌。 |
|
| 保证金设定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827.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 四、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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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发布媒体名称 |
《证券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