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中国中钢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宁波市镇海威远石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地址) |
宁波市镇海区后海塘环城北路36号 |
| 法定代表人 |
魏叶君 |
| 成立时间 |
2001-10-09 |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250.000000万元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组织机构代码 |
73210431-5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汽油、煤油零售(限2012年09月25日省安监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核准品种,有效期至2015年9月27日);柴油零售。一般经营项目:润滑油零售。 |
| 职工人数 |
15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序号 |
|
| 1 |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宁波镇海石油支公司 |
51% |
|
| 2 |
|
|
| 主要财务指标 |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12年度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7668.150000万元 |
168.740000万元 |
126.290000万元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07.120000万元 |
6.380000万元 |
400.740000万元 |
|
| 审计机构 |
宁波高新区甬瑞会计师事务所 |
| 2011年度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7078.270000万元 |
43.930000万元 |
32.220000万元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09.440000万元 |
2.770000万元 |
306.670000万元 |
|
| 审计机构 |
宁波高新区甬瑞会计师事务所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3-08-31 |
4849.080000万元 |
116.670000万元 |
86.340000万元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384.090000万元 |
24.120000万元 |
359.970000万元 |
|
| 资产评估情况 |
| 评估机构 |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08-22 |
| 评估基准日 |
2012-12-31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宁波高新区甬瑞会计师事务所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项目 |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净资产 |
| 400.740000万元 |
2800.000000万元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公司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2、其他详见审计、评估报告。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 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 挂牌价格 |
1372.00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通过资格确认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须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交纳400万元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协议方式转让,该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产权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转让,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经过竞价,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按规定返还。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产权交易价款(保证金除外)至联交所指定账户。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为对如下内容做出的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已缴纳的保证金将全部被扣除,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各竞买人均未报价的;(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约定时间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4.如标的公司股东需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进场行权,于挂牌公告期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及受让资料,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具有从事包括成品油(汽油、柴油)销售的公司(以营业执照为准)。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保证金设定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40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 四、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中钢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南京西路996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9%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9%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 |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发布媒体名称 |
《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