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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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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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名称 |
象屿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天津市-市辖区(天津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E4-C-5层西侧) |
| 法定代表人 |
洪江源 |
| 成立时间 |
1992-11-24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2017-2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
| 职工人数 |
81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厦门国际物流中心开发有限公司 |
51% |
| 2 |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46.47% |
| 3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华北供销公司 |
2.5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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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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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737.04 |
-161.76 |
-101.6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1876.63 |
21736.29 |
10140.34 |
| 审计机构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3-10-31 |
1283.08 |
-181.2 |
-131.47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31997.28 |
21988.41 |
10008.87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10-29 |
| 评估基准日 |
2013-06-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33984.57 |
- |
| 负债总计(万元) |
23929.88 |
- |
| 净 资 产(万元) |
10054.69 |
15223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385.1419(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所属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采取市场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结论,评估值为15223万元。
2、标的企业为期货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本项目的股权变更须获得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
3、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4、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经北交所和转让方确认通过后,并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认为该意向受让方符合期货公司的股东资格。对于期货公司股东资格的审查,因涉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监管意见,最终应以监管机关的审核意见为准。
5、其他情况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及北交所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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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华北供销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天津市[120000]市辖区[120100]河西区[120103]河西区绍兴道253号 |
| 法定代表人 |
汪江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3409.9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矿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306427-7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53%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53%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24915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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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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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385.2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应向北交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之后,余款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依照北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⑤ 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履行递交受让申请时作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自身不符合上述承诺约定的期货公司股东资格条件的。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依照北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含已缴纳的保证金)。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已自行对照相关规定和自身情况,具备《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要求的期货公司股东应具备的条件,依照北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未在4个月内通过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的,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应向北交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之后,余款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足够的现金支付能力及良好的商业信用,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供由单一银行机构出具的挂牌期内同一时点不低于挂牌价格的存款证明;
2、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1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重新挂牌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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