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国开元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广核一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B座805 |
法定代表人 |
施兵 |
成立时间 |
2010-06-30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0000.000000万元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规模 |
大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71782747-8 |
经营范围 |
核电项目及相关产业投资;投资管理;咨询服务。 |
职工人数 |
20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序号 |
|
1 |
|
2 |
|
3 |
|
4 |
|
|
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2011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77.829717万元 |
-84.372314万元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365661.160522万元 |
194.138726万元 |
365467.021796万元 |
|
审计机构 |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3-06-30 |
184.880754万元 |
-2797.347245万元 |
-2797.347245万元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480786.603226万元 |
2929.976785万元 |
477856.626441万元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财政部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06-06 |
评估基准日 |
2012-09-30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项目 |
|
资产总计 |
|
负债总计 |
|
净资产 |
432737.510000万元 |
471078.320000万元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其他信息 |
根据中广核一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基金投资协议的规定,转让方按照总认缴出资额70亿元的20%比例认缴出资,认缴金额为14亿元,由基金管理人根据项目投资需求要求基金投资人按照认缴比例分期缴款,基金投资人应在基金管理人发出缴款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应缴纳的资金汇入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托管账户。此次转让方转让其持有的12.8571%股权,对应的认缴出资额为9亿元(截至项目挂牌之日,转让方已缴纳了注册资本金1285.7143万元,资本公积金已缴纳63134.7429万元,还有25579.5428万元尚未缴纳)。意向受让方应承诺接受基金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并受其约束,承接并完成其受让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的缴款义务,以保证中广核一期产业投资基金的经营和存续。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75300.000000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书面承诺函,承诺接受基金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并受其约束,承接并完成其受让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的缴款义务,以保证中广核一期产业投资基金的经营和存续。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付人民币20,000万元作为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若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协议方式成交,该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完剩余价款后转为部分股权转让价款;若挂牌期满后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前期支付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最终受让方支付的竞价保证金在支付完剩余价款后转为部分股权转让价款,其他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按规定返还。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转让方和真实意向受让方的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非转让方原因,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转让方的交易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支付,具体金额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缴费通知为准。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注册资本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3.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提供最近两周内不低于挂牌价格的银行存款证明。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5.本项目不接受信托或委托等方式报名受让。
6.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的资格条件,并自行确认可以通过相关监管部门备案。如未能通过备案,相关责任自行承担。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000.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0层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2.8571%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发布媒体名称 |
《证券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