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北京国鑫东方商贸有限公司100%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17BJ1000020 |
转让底价 | 753.44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7-02-16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17-03-15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 | 所属行业 | 零售业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北京中轻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阗石 联系电话:1312193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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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陈云飞 联系电话:010-66295614 部门负责人:陈春雷 联系电话:010-66295661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信息披露期 | 竞价方式 | 我对此项目感兴趣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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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国鑫东方商贸有限公司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一期)中国大饭店地下一层) | |||||
法定代表人 | 付勇生 | 成立日期 | 2000-08-18 | ||||
注册资本(万元) | 1264.68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1264.68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零售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57239794007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销售汽车配件;五金交电(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日用品等。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鑫茂综合商社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15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92.86 | -366.89 | -356.9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932.99 | 10 | 922.99 | |||||
审计机构 | 北京中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2017年1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0 | 0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685.45 | 0 | 685.45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截止2016年10月31日,标的公司存在未决诉讼或有事项如下:由于历史原因标的公司与原公司员工王荫柏、邓军、闫志全2010年签订了挂靠合作经营合同,按双方约定将3人自有车辆过户到了标的公司名下,挂靠在标的公司。2014年标的公司提出终止合作经营后,上述3人不将车辆过户到各自名下,标的公司经多次协调未果后于2015年7月24日将3人诉讼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让3人停止使用北京国鑫商务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名称,并将车辆指标归还标的公司,办理转出手续。截至本报告日案件已受理并正在审理当中。
2、由于转让方以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标的公司股权,故标的公司已按政策规定先行取消出租汽车经营指标;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标的公司名称中“出租汽车”以及经营范围中“出租汽车业务”进行变更。评估报告中对标的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不含出租运营的估值。
3、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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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鑫茂综合商社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 东城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付勇生 | 成立日期 | 1994-04-19 | ||||
注册资本(万元) | 12621.9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全民所有制企业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16202E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商务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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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商务部机关服务局 | ||||||
批准日期 | 2016-12-23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北京国鑫商务出租车有限公司对外转让产权的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北京国鑫东方商贸有限公司100%股权 | |||||
转让底价 | 753.44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226万元作为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为现状转让,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已完全知晓转让标的的现状,接受标的企业目前现状及瑕疵,接受有关交易风险,承担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法律责任和全部风险,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产权公告的内容,期后不得以不了解该项目或转让方未尽实披露为由取消此次交易,并放弃一切追责和索赔权利。
3、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该保证金直接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通过竞价确定的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5、意向受让方应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①同意北交所在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②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现状,自行承担不确定性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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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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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26 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五、信息披露期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六、竞价方式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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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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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