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西安市燃气行业发展迅速,截止目前,城六区有天然气用户近130万户,加气站日供气量超过90万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日用气量达200余吨,随着天然气供气量的不断增加,西安市燃气管理也面临着许多新问题。27日下午,陕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对燃气行业的规范管理。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燃气设施
条例规定,西安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是西安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对辖区内的燃气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西安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新建、扩建、改建燃气设施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批准的燃气设施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随意限制用户用气量
条例规定,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或者限定用户委托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未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燃气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限制用户用气量。
无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最高罚款50万元
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技术规范确定的时限对燃气输配管网进行安全评估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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