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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关于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章程制定的问题的解答

权威解答

今天带来国务院国资委的权威解答:国资委关于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章程制定的问题的解答

问题

请问: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制订、修改、审核、批准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则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各级全资子公司是否应当适用《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制订、修改、审核、批准公司章程?望解答。

国资委答复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层面,不包括各级子企业。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国有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资法则拓展解析

一、法规解读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制订、修改、审核、批准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条明确了《办法》的直接适用范围,其主体被严格限定在由国资监管机构直接监管的集团公司一级。这是国资委答复的依据,确立了《办法》作为集团层面章程管理特别规范的定位。

《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有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本条是连接集团与子企业章程管理的授权性条款。它赋予了国有企业(即集团公司)自主制定内部管理规则的权力,其性质是“参照”而非“执行”,意味着集团公司在制定子企业管理规则时,拥有根据子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细化的裁量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章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此上位法条款确立了母公司对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基本原则,即“参照”本级规定执行。这为集团公司通过制定内部章程管理办法来规范子企业治理提供了法律基础,章程管理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事项,自然属于出资人职责范畴。

二、各级子企业章程管理的规则适用路径

结论:子企业章程管理不直接适用《办法》,但应遵循其集团公司依据《办法》第三十七条制定的内部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子企业具有约束力。

《办法》第三十七条为子企业章程管理构建了“间接适用”的通道。集团公司作为子企业的出资人,有权且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来规范所出资企业的章程管理行为。前述内部管理办法是《办法》精神在子企业层面的延伸和具体化,其法律约束力来源于《公司法》赋予股东制定公司章程的权利,以及《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出资人职责。

因此,国资法则认为,实践中的合规路径应为:首先,确认集团公司是否已依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结合自身及子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所出资企业的章程管理办法。若有,则各级子企业应严格遵照该内部办法执行;若无,则应尽快推动制定,以填补规则空白,确保子企业章程管理有章可循。

三、特殊类型子企业的注意事项

结论是,金融、文化类国有企业,以及境外子企业,在章程管理上需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如果集团公司本身属于金融或文化类企业,其自身章程管理已可能适用特别规定。同理,其下属的金融、文化类子企业,更应优先遵循行业监管部门的专门规定,集团公司的内部管理办法仅作为补充。

温馨提示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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